【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3.11 04:47 am
 


保險公司業務員銷售保險商品時,不能任意調閱保戶病歷資料,必須經保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主管機關表示,未來保險公司不能將保戶投保時簽訂的概括性條款同意書,視為保戶的同意書,以維護保戶權益及隱私。

保險公司基於核保需求,了解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情況,有時會需要調閱被保險人的病歷資料。但近來有部分醫療診所向衛生單位反映,有保險公司業務員透過電話查詢被保險人病歷資料。衛生署日前特別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壽險公司查詢保戶病歷資料時,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衛生單位認為,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時,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果不是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則要提出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同意書,而且還要說明委託意旨及範圍才可以。因此,保險公司如果需要查詢保戶病歷資料,必須有上述文件,不能只憑保戶投保時所簽概括性條款的同意書,就向醫療院所調閱病歷資料。

同樣的,如果有保險公司業務員以電話查詢病患資料時,醫療機構也應依上述原則,提出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的相關證明文件後,才能依據委託同意書的意旨及範圍提供病人資訊。

業者表示,保險公司要向醫院查詢病歷資料,醫院通常會查看相關委託書及授權文件是否完整,衛生單位這項函令在提醒保險公司,維護被保險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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