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陳芝艷/台北報導】

2007.11.28 02:27 am
 


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別被假設性的亮麗報酬率沖昏頭,金管會昨(27)日表示,投資型保單必須分析「收益情境」,說明可能賠錢的情況,其中連動債券保單更必須揭露「最大可能損失」。

金管會指出,投資型保單最大特色就是由保戶自負投資風險,因此,若投資不當,當保戶身故時,家人所領的身故保險金,可能還低於所繳出去的保費。

保險局指出,投資型保單已經占新契約保費的63.4%,因為占率很高,申訴案件也比較多。保戶要購買之前,一定要先留意投資型保單所揭露的相關資訊,以免權益受損。

過去很多投資型保單在銷售DM上,會用假設性的投資報酬率,例如一年投資報酬率是9%,十年後累積的投資報酬率就有多少等,來招攬客戶。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時,在相關文件上必須揭露風險。尤其報酬率不能只寫正數,必須要把賠錢的情況也寫進去。舉例來說,揭露方式必須是「報酬率可能為負9%至9%」,而不能只寫報酬率達9%。

由於投資型保單所連結的標的包山包海,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和結構債券,其中又以結構債券最為複雜,因此,金管會對結構債券保單的要求也最多。

金管會指出,結構型債券為一種經過包裝、組合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一般人較不容易理解其結構與風險,消費者如果打算投保「結構債券保單」,事前務必詳閱保險公司提供的「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在風險告知書中,金管會要求業者必須揭露投資或提前解約之最大可能損失、到期保本條件、收益情境、信用風險、匯率變動風險及法律風險等,消費者應確認已充分明瞭後,再決定是否購買保單。

為了要讓消費者多參考比較,金管會已經要求壽險公會在網站上「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民眾可透過該專品來比較各家公司投資型商品費用收取標準、承保範圍,以及核保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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