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1.09

【王信人/台北報導】



     大股東做他益信託,把孳息的股票贈給績優員工,員工拿到的股票,從明年開始,要用「市價」全額課稅,在租稅上很不利。


     大股東贈股行為 仍須費用


     大股東以他益信託方式,將孳息股票贈予績優員工,在租稅規劃的原意上,對大股東及員工具雙重節稅效果


     最著名就是鴻海精密董事郭台銘的例子,九十五年拿五萬張股票做信託,將每年的孳息贈送給公司員工,做為激勵工具。由於郭台銘做信託時,已繳過贈與稅,待員工領到股票時,依「面額十元」課徵所得稅,稅負很輕。但隨著會計制度改變,這種做法將破功。


     因為九十七年員工分紅配股要費用化,依已發布的會計公報三十九號精神,認定這屬於大股東贈與給公司的行為,公司再獎酬員工,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日內將發布解釋令,公司要列入在資本公積中,而不列為公司的收入,給員工之後,屬於獎酬的一種,亦須費用化。


     隨著這樣的改變,財政部亦將在近期發布解釋令,說明如何課稅。在公司方面,大股東贈與公司股票時,已課過贈與稅,所以不必當成公司的所得,公司免課所得稅,且公司可以當成員工的薪資費用,從所得中扣除,對公司有利。


     但是對員工相對就要課重稅。員工拿到的股票屬於其他所得,在可處分的次日,依市價課徵綜合所得稅。


     亦即,如果鴻海員工拿到郭台銘的股票,目前只要依十元計算所得,假設拿到十張(一萬股),一股十元,所得為十萬元。但是明年就不同了,要改依市價課稅,鴻海目前市價二四七元,假設員工拿到時是一股二四○元,一萬股就是二四○萬元,所得暴增二十四倍,在累進課稅最高四○%之下,要繳九十六萬元的稅,恐怕稅負增加不只二十四倍。


     非公司盈餘 不適用促產條例


     至於促產條例十九條之一的員工分紅股票依面額課稅的優惠,只有適用在「公司的經營獲利,盈餘分配」,因為大股東贈與的股票不是公司本身賺來的盈餘,所以員工不能適用促產條例的面額課稅。


     其中租稅最有利的還是郭台銘這類大股東,只依當時的利率折算贈與總額,大幅降低贈與稅。


     但對員工也不全然是壞事,因為如果是來自公司盈餘的分紅配股,在高市價之下,公司能配給員工的股票數會大幅下降,實質財富縮水。


     大股東做他益信託,把孳息的股票贈給績優員工,員工拿到的股票,從明年開始,要用「市價」全額課稅,在租稅上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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