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1.06

【黃詩凱/台北報導】



     依基本稅額條例,個人海外所得將於後年,即二○○九年納入最低稅負制中課稅。歐洲商會昨(五)日在年度建議書當中,主張最低稅負應免除海外投資所得,認為此舉將引發進一步資本外流,導致外籍人士轉往其他較有利的稅負環境發展。


     該商會稅務委員會主席陳嘉宜說,截至目前為止,國內最低稅負制會如何加計個人海外所得,尚無明確解釋。她建議,政府應該盡快發布有關個人境外所得的最低稅負課稅解釋令或準則。


     歐洲商會建議,稅法不應對前來投資的外籍人士產生懲罰作用,而應取法英國、瑞士或日本的稅制,以納稅人的居住地,作為課稅依據。同時,經由投資共同基金所獲得的海外收入,不應併入最低稅負內計算。


     歐洲商會代表說,商會會員多屬白領工作者,平均收入較高,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據財政部統計,去年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個人近二千位,繳稅金額大約四十億元。陳嘉宜說,此建議較具前瞻性,但也希望盡快獲得官方重視,提出明確解釋。


     同時,歐洲商會也與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合作,經過數月調查,對台灣的稅務環境進行區域性的比較報告。該報告認為,台灣稅務系統複雜度,在東亞國家當中僅次於中國,台灣的實質稅賦負擔,亦是亞太區域最高的國家之一。


     以營所稅和扣繳稅款率為例,台灣分別為二五%和二○%,香港則為一七.五%和零,僅有權利金須扣繳五.二五%稅款。陳嘉宜說,透過數據比較,報告建議本地政府應該適度調降營所稅率,「即使是一%也有差」,歐洲商會理事長薛勒則說,商會未具體建議調降的數字,但可以香港為例作參考。


     根據該報告,全球平均營所稅率從一九九三年的三八%,逐步降低至去年的二七.一%。陳嘉宜認為,由此可見,調降營所稅率是全球趨勢


     該報告的調查對象為歐洲商會的會員及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客戶,至於樣本數統計,則未在報告當中公布。


     但依據該份報告,接受訪談的廠商中,有六一%的企業,至少在十個國家中設有分支機構,四五%的企業在台灣的營業額約介於三億與三十億美元之間,五%在三十億美元以上。


     財政部:執行有疑義再補充解釋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表示,海外所得不論是在民國九十八年日出實施,或最遲在九十九年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在國外的稅額均可扣抵,這部份已經規定得很清楚。


     官員表示,現在的企業營所稅也是屬人主義,在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中已經明定,在國外繳過的稅可扣抵。如果是來源所得的界限問題,在所得稅法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歐洲商會質疑,海外所得如何納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是等稅法生效,在執行若上遇到問題,再補充解釋令。


     官員建議,如果歐洲商會有疑問,是否可以提出更具體的問題,賦稅署再來研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幸福基金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