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7.08.14 02:16 am
 


愈來愈多保險公司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對長時間投保的保戶提供「加值給付」,但各保險公司提列責任準備金的作法卻不同,金管會決定訂定一致性的遊戲規則,讓保險公司的財務更加穩健,對保戶權益也更有保障。

所謂的「加值給付」是指,在不另外收取保費狀況下,提供定期依一定比例基礎或一定金額,增加投資型商品的保單價值或保額者。

金管會官員說,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時,通常會在前面幾年扣除一些費用,如果保戶在一定時間如五年後,仍繼續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沒有解約,那麼保險公司願意將之前收取的費用,用來增加給付或投資金額回饋給保戶,目的也是希望保戶留下來。

官員表示,保險公司的給付增加,也須提列責任準備金,但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作法不同,缺乏一致標準,主管機關在監理上,很難拿捏準備金的提列究竟夠不夠。

如有些保險公司認為原本的準備金已足夠,可能等到幾年後需要提供「加值給付」時才提列準備金;但有些公司可能會在投保的第一年就先提列。

金管會決定訂定一套標準,讓各家提列作法一致,以確保公司財務穩健,金管會日前已將這項新標準,發函各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所有保險公司必須在今年底前,依據這項新規定,檢視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附有「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提存情形,現行銷售的保單需要變更提列方式者,也須送金管會備查。

金管會這項函令指出,投資型保單如提供「加值給付」或其他具類似特性的給付者,其各種責任準備金,除依「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計提外,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主要包括投資型保單所提供的「加值給付」,應基於收支平衡的原則估計成本;商品在定價時已反映脫退率,則可在「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計算時反映脫退率。

舉例來說,如果預估第一年賣出100人,五年後剩下80人,賣出時就可以依80人來提列準備金等。

金管會並要求,投資型保單附有「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在每年簽證精算報告中,檢視公司提存的「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的假設適當性與適足性。

官員表示,保單對保戶的「加值給付」承諾多少,就要提存多少準備金,因此,金管會希望精算人員做後端評估,年度末那些保戶有進入「加值給付」狀況,都須作最新的評估,保險公司雖有電腦系統評估,金管會仍希望精算人員再確認評估,以求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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