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08.24 04:05 am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納稅人透過共有物分割手法,將財產無償移轉給子女,結果視同贈與,補徵贈與稅超過3,1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內,先贈與其子乙、丙兩人各一筆極小持分的建地,之後甲、乙再以買賣方式共同取得一筆農地後,由甲持分1000/10000、乙持分9000/10000,再辦理共有物分割,由甲君取得農地全部、乙君取得建地全部。

甲君之後再將該全部農地的大部分持分(8500/10000)轉贈給其子丙君後,再依相同手法辦理第二次的共有物分割,讓丙君可以取得另一建地的全部,而甲君仍取得農地全部。

中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手法實質上與直接贈與建地相同,應補徵贈與稅3,147萬9,548元,但該案發生在92年7月1日以前,依財政部函釋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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