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08.24 台北市新任國稅局長凌忠嫄昨天表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親人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其財產價值的計算方式都是用死亡當天的價格計,只有一個例外情形,當贈與出去的土地,又已經被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時,才用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第一一四○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但是,因被視為遺產的贈與財產,估價到底要用被繼承人死亡當天的價格,或以贈與時的市價為準,常令人混淆。 這類視為遺產的價值,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被配偶出售,都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收盤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而贈與給子女房屋,也不論該房屋是否經其子女出售,都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該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但只有一個例外,即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土地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有被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時,為避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土地贈與時的公告現值為準。 最近有一宗遺產稅案,納稅義務人已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上市公司股票,列報為被繼承人遺產,股票受市場行情下跌影響,贈與時價格高,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格較低,且低很多,但奇怪的是納稅義務人希望要用贈與日的較高價格計算遺產價值。凌忠嫄說,主要目的是要用這些股票「抵繳遺產稅」,國稅局當然不準,因為不符合規定,仍然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核定應納遺產稅額。 因此,如果贈與物價格會隨時間變動者,股票、房屋等財產,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的價格計算遺產稅;土地則以贈與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楊穆郁、王信人/台北報導】
- Aug 24 Fri 2007 23:58
死前兩年贈與 計價時點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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