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2007.08.15 03:31 am
 


有226萬個家庭,年收入在37萬元以下,按最低6%稅率繳稅,這些家庭平均每人只有15.1萬元的減稅利益;相對國內有2,718個家庭,年收入逾千萬元,卻擁有每人多達175.7萬元的減稅好處。政府必須正視減稅利益的「貧富差距」問題。

現有所得稅法第17條總計十餘項免稅額與扣除額,不管怎麼修,都對高所得者有利。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問題在於,量能課稅的功能,遭到資本利得等可快速增進財富的所得並不課稅的侵蝕,高所得者明顯比中低收入者擁有較多租稅優勢。稅法保障高財富者的所得,不一定都得課稅;但提供的節稅利益,卻能分毫不漏。

檢視政府訂定的遊戲規則,所得稅法不只對收入課稅的規定不公平,提供做為減稅的家庭支出申報項目,卻也多數偏袒有錢人。

譬如捐贈、利息免稅額、保險費、甚至醫藥生育費,對高所得者而言,有餘錢才能捐贈、存銀行、買保險、甚至享受較好的醫療服務,這些支出都可以扣稅。而愈有錢的人,相對扣得愈多,節稅利益也愈大。

這種現象不是憑空想像,從財政部提供的統計數據可看出端倪。年收入逾千萬元的高財富家庭,全國不到3,000戶,申報的扣除額、免稅額達160億元,平均每人申報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多達175.7萬元。反觀年收入淨額不到40萬元的200餘萬個家庭,每人可申報的扣免額僅有15萬元。兩者相差約十倍。

所得稅減稅利益重分配,若要期待藉由調整扣除額來達成,恐怕只是緣木求魚。因為不管怎麼分,所得低的族群永遠無法從中獲益。所得稅改革需要先擴大稅基,再檢討降低稅負。就算縮減扣除額要先拿高所得者開刀,只要繼續容忍部分所得依舊坐享免稅,所得稅「重富輕貧」現象,就會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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