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06.27

【王信人/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規定海外所得在九十八年日出納入課稅,但是目前很多保單搶在九十八年以前訂約,以避九十八年的日出條款,則其舊契約九十八年以後陸續新加碼保險部分,要如何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至今都沒有明文規定,到時候再做解釋。


    最低稅負分從九十五年開始生效,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的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一人時,其保險給付要納入課稅範圍中,課稅時點是以「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舊契約不適用」。


    由於財政部放掉九十四年以前的舊契約、在九十五年新加碼的保額,統統免稅,使得保險業務者在九十四年底以前大為成長,其中就是避稅的優點招攬客人。


    如今九十八年又是一個分水嶺。已知市場上很多保險公司,打著搶搭九十八年以前的契約免稅的旗號,建立百年平台免最低稅負的優惠,造成商品熱賣。


    財政部官員表示,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中並沒有做任何規範,所以不知道;還沒有想到那麼遠,也沒有做任何規範或發布解釋令。另一類是,若最低稅負在九十八年日出課徵海外所得時,則連結海外商品的收益要不要課稅?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新契約的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就要課稅。


    至於九十八年以前的投資型保單的舊契約,在九十八年以後定額加碼的新保額,需不需要課稅?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沒有規範。


    但是,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市場上特別在九十八年前先做一個訂約,只繳一個很小的保費,日後再繳大筆的保費,做為避稅用的保單,他們會建議財政部將來要課稅,不能放著漏洞不堵;建議財政部可以在施行細則中規範防堵;或是必要時也可以修法防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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