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2.12
【王信人/台北報導】



     延宕多年的結構型商品的課稅原則接近定案。金管會已同意財政部對結構型商品採分離課稅,以賣出的價金減除買入成本後的淨所得,課徵一○%。財政部最快明年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這是我國金融稅的一大進展。


     由於台灣免徵證所稅,因此金融稅一直令財政部頭痛難解,證券和銀行發票的結構型商品課稅方式不同,證券商發行者,視為財產交易所得稅率四○%;銀行發行者,大部分視為利息所得,有二十七萬元免稅優惠,少部分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其稅負相差很大,爭議多年。


     金融總會前年第一次向財政部建議,結構型商品的固定收益部分採分離課稅;非固定收益部分視同證券交易所得,但此不為財政部接受。


     財政部希望能統一課稅,不再有證券交易所得和非證券交易所得之差別,一視同仁。金融總會重視整合業者意見,取得共識後,向財政部建議,所有國內金融業者發行的結構型商品,不管連結到海外投資,或者連結到上市股票,只要賣出價格和最初買進的價格之差額,其淨增加的部分,一律採分離課稅,稅率六%。財政部接受其稅基,但稅率要求提高為一○%。


     金管會高層表示,已行文給財政部,建議三個方案,第一個方案,固定收益部分採取分離課稅一○%,非固定收益部分視同證券交易所得;第二個方案,全部結算後的淨所得,分離課稅一○%;第三個方案,全部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接受第二個方案,將提出修法,結構型商品在契約結束,或投資人贖回時,其賣出與買進差額,有淨增加的部分視為利息所得,一律分離課稅一○%。目前結構型商品由銀行和證券商發行,為改革的範圍。


     金融總會轉答保險業者說法,投資型保單非屬結構型商品,財政部接受金融總會的建議,所以在此金融商品所得稅的改革中,排除結構型商品。此外,投信發行為基金,也不是結構型商品。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目前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帳戶資金,都連結到海外或者是國內基金,由於海外所得免稅,及國內基金的收益又都不分配,因此目前都課不到其所得稅,要等九十八年或九十九年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後,超過六百萬元以上的所得才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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