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2.12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市公司併購股票下市,存續公司再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是以發「現金方式收回股權,視為消滅公司分配股利股東拿到的現金超過其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視為營利所得,必須要繳所得稅,最高四○%。


     據財部九十三年對「現金併購」解釋令,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意即合併後,被消滅公司股東不再投資,是屬於「營利所得」。


     安永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上市公司被外資併購,上市股票賣出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果從稅負考量的話,此時點最好趕快賣。若等股票下市後,存續公司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並發現金收回舊公司的股權,則個人股東拿到的現金視為消滅公司分配的股利,超過成本的部分要繳綜所稅,最高要繳四○%,二者的稅負差很多。


     財部官員認為,如果存續公司採二階段合併,先發行特別股換舊股,再用現金贖回特別股,課稅方式不同。


     依據財政部今年二月發布的解釋令,發行可贖回特別股,以股換股的併購交易案件,在第一階段以股換股的所得稅屬於證所稅,所以免稅,但是要補繳最低稅負,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要補繳一○%;未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補繳一○%,自然人股東補繳二○%。


     第二階段存續公司贖回特別股時,支付給特別股股東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股東以讓與的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的差額,屬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要課所得稅,依照所得稅法四十二條的規定,因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以法人股東免稅;個人股東則要繳最高四○%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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