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2.12
【王信人】
【王信人】
金融稅改革後,銀行、證券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已確定課稅原則,但唯獨投資型保單此次並未包括在內,既然財政部認為投資型保單中「自負風險的部分要課遺產稅」,如何適用在「所得稅」、「贈與稅」,財政部也應有所說明。
財政部最快明年就要提出金融稅改革方案,衍生性金融商品中的結構型商品,將會採一致性課稅,分離課稅一○%。
意即,結構型商品連結到海外和國內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都在「同一包」中,同一個契約都統一結算,不再有免稅優惠和四○%之差異。財政部犧牲累進稅率四○%,交換僅一○%的低稅率,但此撰大稅基的解決方式,總算可以解決海外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問題。
但是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帳戶資金,連結到海外和境內上市股票,或是連結到基金又不分配,就一直可以獲得免稅優惠,產生不同行業別之間的商品的差異,造成租稅不公。
因此,財政部宜趁此金融改革,一併解決包括投資型保單、結構型商品等所得稅問題,不要再延誤改革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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