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0.16

【魏喬怡/台北報導】



     「只要不是死前二年買保險,就不會被國稅局查到,可節遺產稅。」是坊間保險業務員常用的話術。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


     精通法律財務規劃與保險的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經理邱正弘指出,保險與遺產稅的關係,跟二條法令有關,一是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之九條規定;二是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的規定。


     遺贈稅法第十六之九條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而保險法第一一二條則是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能不能節遺產稅,跟被保險人死前幾年買無關。


     邱正弘表示,國稅局在查是否意圖逃漏遺產稅時,主要從五項指標綜合來評估:購買動機、保險種類、投保期間、身體狀況、遺產多寡。


     其中購買動機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為根據保險法第一條:保險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如果購買動機出發點是節稅,有可能被國稅局因「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有的業務員會舉例說:有些客戶重病投保後一年就過世了,也沒被課稅。這並不代表真的免稅,可能是身後遺產本來就沒有達到課稅標準,因此不用課。


     為了節遺產稅、傳承財富給子孫所做的「可預料」安排,和保險法意旨不符,無法發揮節遺產稅的作用。消費者在買保險時,還是應該以自身需求、購買保障為出發點,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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