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0.09

【魏喬怡】



     基金公司為了保障大多數人權益,避免基金資金大量流入、流出,造成基金經理操作的困難與無謂的投資成本而開罰,本來是無可厚非。然而,遊戲規則應訂好,不能語焉不詳、視個案來處理,反而讓人有黑箱作業之感,抹煞了原先的美意。


     以此次富達所公告的反稀釋「價格調整機制」來看,並未說清楚到底資金流量要到多大才會啟動這個機制?而真有大額資金流進流出時,又是如何決定新的價格?


     再者,從這個條文來看,小戶頗有無端遭受池魚之殃的風險。因為內容提及:一旦作出價調整,新的價格將成為該基金當日進行「所有」交易(包括申購、贖回及轉換)的正式價格。


     也就是說,當有大戶大筆下單時,如果「小戶」碰巧缺錢或有餘錢,跟著大戶同時進出,也得用調整過後的價格來買賣贖回,如此一來就有可能增加申購的成本,不也是讓少數人舉動影響大多數人權益


     據了解,目前境外基金公司有定「反短線交易條款」的居多,但啟用「反稀釋條款」較少,當記者問起時,連主管機關都不知還有什麼叫「「反稀釋條款」規定。


     其實,在傳統經濟理論中提到,「市場價格就能發揮自動調節的機能」,當供需雙方力量不均衡時,價格自然因而上下波動調整,藉著價格的上漲或下跌,市場中的過度供給或需求得以消除。


     基金公司是否需要如此「體貼」大多數投資人而做出各種人為的干預,或許見仁見智,但既然要干預就應該把遊戲規則訂得透明、公開,如此一來願者上鉤,投資人才能真正無怨無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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