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06.15
【彭禎伶、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保險海外投資上限由三五%提高至四五%,預估約有七千多億壽險資金可選擇較高獲利投資,投資證券信託基金及共同基金受益憑證上限也由五%增至一○%,估計投入兩大市場資金可增加三千多億元。不過保險業未來財務性投資,都不能再投票支持其關係企業出任被投資金融業董監,類似插旗性投資將失去效力。


    延宕多時的保險法修正案,昨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草案賦予保險業取得經營短期健康險的法源,預估健康醫療市場市場在競爭者增加後,健康險的保費可能調降,對現行經營該市場的業者將造成衝擊。


    草案中最受業者關注的是兩項投資上限的上修,其中保險業海外投資上限由現行三五%提高十個百分點,預估保險資金最多的國泰金、新光金、富邦金等壽險公司,將可因此獲益。為配合放寬海外投資上限,金管會也將放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避險額度,將可擴大業者的投資選擇。


    新法也提高保險業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基金受益憑證上限,由現行五%增至一○%,估計將增加三千多億元的保險資金投入這兩大市場。保險業也可望兼營保險金信託與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即內部基金),大型壽險公司將可利用該工具搶攻資產管理市場。


    此次修正案也明訂保險業若依據一四六之一投資,即進行財務性投資,未來不得以公司本身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也就是說,未來像是中壽支持辜出任開發金董事等狀況都可能受限。


    由於之前台灣人壽保險投資國票金控、以及台壽保投資本身關係企業的龍邦開發等保險業投資關係企業行為,曾引發立委質疑關係企業可能拿保險業資金提高本身在董監事席次有關,在保險法通過上述條文後,金管會認為,將可降低保險業直接或間接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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