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7.12.05 03:19 am
 


投資型保單十一新制上路後,被保險人的年齡和適用的比率若不符合,金管會指出,不排除仍會有部分個案被稅負單位盯上,面臨必須補稅的命運。

保險公司強打投資型保單,強調「可享有投資效益又能免稅」。不過,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比率如過高,仍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國稅局就曾發現,有一名大地主於生前購買高額投資型保單,保費幾乎完全運用於投資,且以可自由選擇及轉換連結投資標的的海外基金為主,死亡時保單價值約達6,000萬元。國稅局認為該保單與一般投資行為無異,因而將6,000多萬元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稅額高達3,000萬元,還加處一倍的罰鍰。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4)日指出,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是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以「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再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仍享有保險給付免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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