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08.28

【朱漢崙/台北報導】



    委任理專理財投資者,特別是年長者要注意了,財富管理業務將實施「七十條款」,除非簽特別同意書,否則,只要你的年齡加計投資產品期間合計數,一旦超過七十將被禁止!在金管會指示下,銀行公會已擬妥「財富管理自律規範」送會審查,相關人士透露,其中最特別的,就是會加入投資者年齡加計投資產品期間,如果超過七十,須簽署「高齡聲明書」才能投資,包括債券基金、保單等財富管理相關投資商品,都包含在限制範圍內,據悉,該條款隨同草案已正式送金管會審查,預計近日內正式對外發布,至於具體影響,金融業界認為,「年逾六十以上的銀髮族投資人,商品選擇將大幅限縮!」


    銀行公會所研議的「七十條款」內容,主要有三項重點:一、投資者年紀加上投資產品年限,若超過七十,投資時須簽署「高齡聲明書」;二、增列「回溯條款」,即使投資者未新增投資,只要滿七十歲仍必須回來簽署「高齡聲明書」,例如,二年前A投資人六十八歲,投資十三年期的商品,現在就算沒有新增投資,也要回來簽署;三、七十條款並非一人只簽一次就好,而是針對投資產品項目,凡是超過七十的,必須逐一簽署。


    此外,由於財富管理相關客訴事件太多,「應該是卡債族之後第二大!」因此,金管會也在評估,是否從財富管理的自律規範開始,比照信託、投顧公會,給予銀行公會自行裁罰違規會員的權力,小則以口頭警告,「重則可高到停止新業務,甚至由公會直接勒令停辦財富管理。」


    據悉,金融主管機關與周邊單位,接到的財富管理高齡客戶申訴不斷,特別是次級房貸風暴過後,為此金管會困擾不已,曾有官員在開會時向公會大呼吃不消說:「客訴已達到天花板這麼高!」


    在金管會自己受理的案件裡,跟銀行公會一樣,都以屆齡退休、六十歲以上的高齡投資者,申訴案件最多,其中又以抱怨投資期間太長,害得看病等急用資金週轉不過來,或是慘賠者佔大部分。


    主管機關也明確對銀行公會表示,希望未來業者自訂規範內容裡,「能促使理專,不要向高齡客戶推銷投資期間過長的商品」,至於投資期間長短如何拿捏?公會日前召集業者討論後,決定以投資年齡加計產品期間兩數字後,不超過七十作為門檻,也就是所謂的「七十條款」。


    但由於「七十條款」要客戶簽署名為「高齡聲明書」的同意書,多次討論過程中也有所爭議,除了有業者憂心,會引起「年齡歧視」問題,而不主張訂定年齡條款之外,也有業者認為,可提高至七十五、或八十,但最後經召開會議討論,仍決議「從嚴規範」訂在七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幸福基金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