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惠聆記錄整理】


    案例: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時,王先生以高齡七十七歲購買了某人壽公司之一終身壽險,此為綜合性之生死合險,也就是坊間所說的,「活得越久、領得越多」的養老險(或儲蓄險)。


    投保時一次躉繳保費二千九百四十萬元,王先生於九十一年九月死亡。王先生死亡後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遺產稅,主張其所繳的保費二千九百四十萬皆應列入遺產計算,核課遺產稅,遺產總額一億三千八百萬元。


    王先生遺屬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救濟,再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被法院判敗訴,也就是國稅局贏得勝訴,王先生之繼承人必須照國稅局之核課稅金進行補稅,並且加罰一倍。


    為何高額的養老險(或儲蓄險)的「死亡給付」不能免稅?就法院的理由即以「實質課稅原則」分析如下:


    因為王先生生前在向業務購買保險的時候,因其保額較高,故其購買的當時,業務員須填寫「高額保險財務報告書」,業務人員填寫之投保目的為「節稅」。


    國稅局以此主張王先生投保目的是以「節稅」為出發,有違保險基本精神,所以,此一死亡給付不能免稅。


    國稅局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的理由是因為「保險的原意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對其遺族生活造成之衝擊,因此,保險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此是立法意旨,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而王先生購買保險的「動機」明明白白就寫著「避稅」,並非保障受益人之生活,而其受益人也都有良好的工作且收入也甚為穩定,因此,該「保險給付」仍被計入遺產核課遺產稅。


    而法院最後判決文內容也持相同看法,並接受國稅局此一論述。從該案例中,壽險公司的「高額保險財務報告書」上的投保目的竟成為課稅依據。


    因此,躉繳保單的死亡給付被計入遺產中,有時並非因投保時間過短,而是從「保險動機論」來探討因為受益人不會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使生計受到衝擊。(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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