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08.02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提醒,所得稅法十四條之一已修法,個人債券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金融機構付息時要扣憑一○%,要記得扣繳。


    這項修法自七月十一日公布,今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於按一○%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二十七萬免稅規定。


    所以從七月十二日起,個人兌領債券利息時如果有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每次應扣繳稅額沒有超過二千元,銀行等機構仍然要依規定扣繳一○%。而個人在五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不用再申報該所得。


    但對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到七月十二日止的舊有利息所得,因為當時法律還沒有修改,所以個人在兌領債券利息有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未達起扣點,就不用扣繳。財政部昨天發布新聞表示,扣繳義務人不要再補發扣繳憑單,如果有需要補稅,稽徵機關在明年度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稅單時,會一併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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