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7.09.11 02:29 am
 


金管會官員昨天表示,近幾年金管會收到許多銀髮族的申訴電話,抱怨向銀行購買基金、結構債等金融商品期間太長、周轉不易,提前解約還要付違約金,因此轉請銀行公會討論。

但金管會強調,銀行公會針對銀髮族的自律公約要訂多大年紀,由公會自行討論,金管會並未過問。

在金管會授意下,銀行公會日前召集業者討論,決定以投資年齡加計產品期間,如果「超過70」,除非簽署同意書,否則就不能購買基金、債券或保單等投資型商品。

金管會官員說,許多銀髮族向金管會抱怨投資期間太長,遇到急需用錢時周轉不過來,提前解約又得付一筆違約金,形同變相損失,因此引發不少爭議,才會請公會訂出一套規則,避免類似爭議不斷發生。

金管會官員強調,其實銀行在銷售投資型商品時,大多會向客戶解釋相關條件和商品性質,但遇到年紀較大的客人,如果申購的又是產品周期長的商品,很多人都會提前解約,卻也因此爭執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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